檢察院與法院抗訴程序法律規(guī)定的區(qū)別
提供者:配置組
發(fā)布時間:2011/08/14 12:00
人民檢察院二審抗訴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nèi),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nèi),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jù)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袥Q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ǘ┰袥Q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模瑧敻呐校?
 ?。ㄈ┰袥Q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一百九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人民檢察院訴訟規(guī)則》
第三百九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jiān)督,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第三百九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jù)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shù)模?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shù)罪、數(shù)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
第三百九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后,應當及時審查,承辦人員應當填寫刑事判決、裁定審查表,提出處理意見,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對需要提出抗訴的案件,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案情疑難或者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四百條 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應當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提出;對裁定的抗訴,應當在接到裁定書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內(nèi)提出。
第四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制作抗訴書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并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百零二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在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nèi)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內(nèi)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經(jīng)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適用本規(guī)則第三百九十七條至第四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辦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后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零三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shù)?,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shù)模梢蕴嵴垙妥h。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復議,并將復議結(jié)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nèi),發(fā)現(xiàn)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而沒有提出抗訴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再審抗訴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同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無權向這些法院提出抗訴,只能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提請抗訴報告書》,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是否抗訴,由接到請求的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檢察院訴訟規(guī)則》
第四百零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四百零七條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監(jiān)所檢察部門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申訴初審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提出抗訴意見,連同案卷一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審查起訴部門經(jīng)審查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后,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
第四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各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下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四百零九條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百一十條 對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qū)徟械?,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序?qū)徟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