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州政法機關開展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情況的調查報告
提供者:配置組
發(fā)布時間:2011/02/10 12:00
政法機關做好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是關系社會穩(wěn)定和構建和諧社會,關系黨和政府形象,關系司法公信力的大事,已引起各級黨委、政府和政法機關領導的高度重視,也是當前許多政協(xié)委員和廣大老百姓關心的熱點問題之一。為了解在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發(fā)揮政協(xié)組織民主監(jiān)督建言獻策的職能作用,促進我州和諧社會的發(fā)展進程,州政協(xié)社會法制與民族宗教委員會于今年上半年,在閆永剛副主席帶領下,就此項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 基本情況
自2005年5月新修訂的國務院《信訪條例》實施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戰(zhàn)略任務后,全州政法機關以關注民生、維護民權、化解民怨、解除民憂、溫暖民心為已任,把有效處理各類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工作擺到政法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不斷加強領導,完善制度,開門接訪,注重實效,使一大批長期積壓和疑難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得到妥善處理,為促進我州的和諧與穩(wěn)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領導重視,開門接訪,“門難進”問題基本解決。
近幾年來,全州政法機關在黨委領導下,不斷加強對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領導,努力克服“一手硬”(法律程序內的告訴、立案、申訴工作),“一手軟”(法律程序外的信訪工作)現(xiàn)象,普遍開展了面向廣大群眾和涉案當事人的“大接訪”活動。群眾意見比較集中的政法機關“門難進”問題基本解決。州檢察院不斷強化對信訪工作的領導,明確提出“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復”的信訪工作要求,并在工作中狠抓落實,受到廣大群眾歡迎。延吉市法院努力構建全員信訪格局,把包括“一把手”在內的全院干警照片、手機和辦公電話號碼在接待大廳公布,建立了法院網站和院長信箱,成立了專門的信訪工作機構,并實行院領導排班接待信訪制度,做到每天都有院領導值班接待,有效地扭轉了信訪成堆的被動局面。全州公安機關連續(xù)多年開展開門“大接訪”活動,使一大批長期積壓的信訪案件妥善解決,涉公安信訪案件呈明顯下降趨勢。(見表一)
表一:政法機關2005-2007年度接訪情況(件次)

      部  門
年  度
公  安
檢  察
法  院
司法行政
2005
1061
1135
1013
43
2006
580
983
1025
51
2007
370
987
1039
62
合計
2011
3105
3177
156

(二)完善工作機制,健全工作制度,黨委領導下的大信訪格局基本形成。州縣市兩級都建立了黨委領導下的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負責對信訪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政法各家認真分析本系統(tǒng)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特點、問題及成因,把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積極探索信訪工作的長效措施。全州公安機關普遍建立局長接待日制度、部門警種處理信訪問題制度、重要信訪事項實行會診和聽證制度,將解決信訪問題納入到領導干部崗位目標考核,把信訪工作融入“三基”建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狠抓落實。全州檢察機關普遍成立了以“一把手”為組長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嚴格落實首辦責任制、部門包保制和自偵案件的內部監(jiān)督制度,采取多種措施堵塞偵查、審訊、財產扣押等環(huán)節(jié)上的工作漏洞,新生涉檢信訪案件逐年減少。州法院先后制定了《關于申訴、申請再審案件聽證復查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信訪工作流程管理辦法》,責任倒查追究制,院長、庭長、辦案人員三級包保責任制等各項制度,積極采取“領導掛牌,信訪主抓,部門負責,外界協(xié)調”的辦法,加大了處理涉訴上訪疑難問題的工作力度,使一批上訪老案得到妥善處理。全州司法行政機關積極引導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各級政府解決信訪疑難問題提供法律服務,不斷加大對法律服務市場的監(jiān)管整頓力度,使少數“攪和”無理訪的“黑律師”有所收斂。
(三)采取非常措施,解決特殊問題。幾年來,全州政法機關從全力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大局出發(fā),對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非常規(guī)措施,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一是堅持有利于維護當事人權利的原則,靈活處理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的涉法涉訴疑難問題。如延吉市上訪人×××,其兒子因強奸犯罪嫌疑被延吉市公安局刑拘,在看守所內被同號犯人打死,行兇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因犯罪人無民事賠償能力,當事人上訪要求看守所賠償。延吉市公安局一次性補償5萬元,使其息訪。又如和龍市×××,其兒子被和龍市公安局干警手槍走火誤傷,造成高位截癱,由于國家賠償法沒有規(guī)定支持護理費,當事人上訪,州法院根據上訪人確實需要專人護理的實際,參照民法基本原則,再審改判追加護理費17萬元,當事人息訪。
二是對執(zhí)法確實存在瑕疪,當事人長期上訪的歷史老案,采取適當補償方法,“花錢買平安”。如州公安局為解決上訪人趙××、李××等10起上訪老案支付補償金達156萬元,使這批“骨頭案”得以解決。
三是果斷制裁危害國家信訪秩序,非正常上訪的違法行為人。對于上訪人采取到天安門廣場鬧事,到外國使領館“告洋狀”,以及采取暴力行為危害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等非正常上訪的違法行為人,堅決果斷地予以制裁,有效遏制了非正常上訪違法行為的漫延。如敦化市截止2007年末,對違法上訪行為人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7人,勞動教養(yǎng)1人。
(四)涉法涉訴信訪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
一是涉法涉訴信訪雖已呈下降趨勢,但總量依然很大,特別是法院面臨的壓力更大。全州政法機關受理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2006年為2639件,2007年為2458件,涉及法院的約占40%。州政法委受理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2006年為1274件,2007年為1132件,涉及法院的約占67%。州人大受理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2006年為660件,2007年為533件,涉及法院的約占93%(見表二、表三)。
表二:州政法委受理的涉法涉訴信訪情況(件次)

情 況
年 度
受案總量
其   中
涉公安局
涉檢察院
涉法院
涉司法局
2006
1274
242
179
853
0
2007
1132
215
159
758
0
2008.1-6
501
95
71
335
0

     
表三:州人大受理的涉法涉訴信訪情況(件次)

情  況
年  度
受理總量
其   中
涉公安局
涉檢察院
涉法院
涉司法局
2006
660
36
6
613
5
2007
533
29
4
498
2
2008.1-6
97
10
1
86
0

二是涉法涉訴信訪中的越級訪、進京訪、非正常訪在全部信訪案件中所占比例繼續(xù)上升。2006年,我州涉法涉訴類越級、進京、非正常訪共218人次,占全年非正常訪總數的56%,2007年發(fā)生261人次,雖所占比例(45.3%)下降,但人次增加。2008年1-3月發(fā)生37人次,占第一季度非正常上訪總數的75.5%。其中法院系統(tǒng)任務更加艱巨。(見表四)
表四:2005-2008年上半年涉及公檢法機關的越級訪、進京訪、非正常訪情況(件次)

部門
年度
公   安
檢   察
法   院
越 級
進 京
非正常
越 級
進 京
非正常
越 級
進 京
非正常
2005
12
12
0
1
1
0
87
15
10
2006
10
10
0
2
2
0
101
28
12
2007
6
6
0
2
2
0
113
35
10
2008.
1-6
2
2
0
1
1
0
86
38
7
 
 
 
 
 
 
 
 
 
 
 
 
 

三是未息訪疑難案件,由于時間跨度長,錯過處理有利時機,案情無法查清,當事人訴求不斷“加碼”等原因,息訪難度加大。據調查組對百起疑難案件分析,在涉及公安機關30件中有17件,占56.6%;涉及檢察院20件中有5件,占25%;涉及法院的50起中有17件,占34%。在這些長達10年以上的長期上訪案件中,有的由于當事人證人已死亡,無法查證真實情況,成為“糊涂案”;有的當事人長期上訪荒廢了生產和工作,把上訪損失做為基本訴求不斷“加碼”,甚至有的要求政府賠償上百萬、上千萬乃至上億元;有的上訪案件由于當時的執(zhí)法過錯未得到及時糾正,本來是民事糾紛的訴訟標的物幾經轉手或者完全滅失,錯過了有利的處理糾正時機,使本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轉化成由政府出資處置的問題(如琿春李正勤上訪案)。有的上訪人由于積怨太深,對政府采取報復態(tài)度,不僅漫無邊際地提訴求,且動輒以采取非正常訪行動相要挾,隨時可能矛盾激化。
二、 存在的問題
總的看,經過全州政法機關的艱辛努力,我州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取得了較為突出的階段性成果,但還存在著一些薄弱環(huán)節(jié)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有些政法干部和個別領導對涉法涉訴信訪工作還存在一些不正確的認識。一是把做信訪工作當作負擔或者份外工作,認為信訪工作只是信訪部門的事;二是把上訪人,特別是不走法律救濟程序而上訪的當事人看作是“刁民”,從而弱化了做好初信初訪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三是個別領導把信訪工作當“副業(yè)”,沒有把信訪工作納入執(zhí)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表現(xiàn)為未納入工作考評體系,不投入骨干力量,出現(xiàn)問題強調客觀等等。
(二)少數干警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以及辦案作風簡單粗暴,是產生錯案和部分當事人上訪的主要因素之一。涉法涉訴上訪案件多數存在執(zhí)法瑕疵。
(三)法律救濟渠道存在瓶頸。一是辦案人把法定辦案程序當形式,法定程序走完后,當事人要求補充調查或增加申訴內容時,往往以沒時間、不必要為理由而予以拒絕,使當事人對執(zhí)法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產生懷疑繼而上訪;二是法律救濟渠道終端出口不暢。法律救濟程序終端多數在省級執(zhí)法部門,但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很難走到省級,當事人不得不走信訪渠道,進而越級上訪。
(四)處理初信初訪的工作機制不夠完善。一是有些辦案人不注意、不重視、不耐心做息訪息訴工作,忽視在辦案過程中當事人提出的意見。二是有些政法機關內部的信訪部門權責不清,對當事人提出的問題只是“聽聽轉轉”,從而錯過了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的有利時機,造成重復訪,越級訪。三是缺乏處理初信初訪的績效考評機制,不利于樹立政法干警的全員信訪意識,不利于促使辦案干部、辦案部門對初信初訪引起足夠的重視。
(五)一些重要信訪工作制度落實的不到位。一是“一把手”接待信訪制往往由副職所取代。很多信訪問題由于副職的權限限制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而錯過了處理問題的有利時機;二是初信初訪的首辦責任制,由于對涉法涉訴信訪中的初信初訪定位模糊,無法明確首辦責任人而很難落實;三是信訪責任倒查制、違法辦案責任追究制因執(zhí)紀部門權限分散,領導存在怕得罪人、“護短”等思想,而沒有真正發(fā)揮作用。
(六)深入做好涉法涉訴信訪工作還存在一些突出困難。一是信訪工作力量投放不足。特別是法院系統(tǒng)辦案力量與辦案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處理歷史遺留且執(zhí)法存在瑕疪的信訪疑難老案,需要“花錢買平安”但資金難籌措,無法做到案結事了。三是由于立法滯后,對確定涉法涉訴信訪中的無理訪沒有法定程序和法定權威機構,致使長期無理鬧訪的當事人得不到有力的教育和有效的制止。
三、幾點建議
(一)要進一步提高政法干警對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認識。要認清信訪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認清信訪工作與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zhí)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關系,在切實增強民主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的同時,不斷加強對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特殊性和特別工作規(guī)律的認識。要著力克服“副業(yè)”“負擔”“份外工作”、“刁民告狀”等思想偏見,切實把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納入執(zhí)法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和績效考評體系,把信訪工作與執(zhí)法工作同研究、同計劃、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
(二)要在深入持續(xù)開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動的同時,進一步完善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工作機制。對于那些辦案發(fā)生錯誤較多、信訪問題相對集中的干部,應實行警示誡免制度,經警示仍不見明顯效果的,應調離辦案崗位或免除辦案職務。
(三)要切實暢通法律救濟渠道和信訪渠道。一是要暢通信訪“入口”,著力解決初信初訪當事人見主要領導難的問題。二是要暢通辦案環(huán)節(jié)上的“關口”,著力解決辦案過程中當事人言路不暢的問題。三是要暢通法律救濟渠道“出口”,確保不服執(zhí)法裁決的當事人順利尋求法律救濟的終端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依法向上一級執(zhí)法機關尋求法律救濟的,案件承辦機關應當積極幫助銜接,防止把當事人推來堵去,使其越級上訪。對于個別省級執(zhí)法機關法律救濟渠道不暢通的問題,有關部門應主動向上級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找出解決辦法。
(四)要全力構建全員信訪工作格局,建設反應靈敏、運轉靈活、首辦高效、問責落實的長效工作機制。首先要確立全員信訪的工作理念,把信訪工作貫穿于執(zhí)法活動的全過程。要把涉法涉訴信訪的各種成因進行分解,把措施落實到執(zhí)法活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落實到人,切實做到信訪工作人人有責。其次,要搭建反應靈敏、處置迅速的工作平臺。各級政法機關應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建立專職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信訪工作。暫時不能設立專職信訪工作機構的,應當指定職級較高、有威信、業(yè)務能力較強的干部專門負責信訪工作。
(五)要進一步狠抓重要制度的落實工作。全州政法機關要在深刻分析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特殊規(guī)律的基礎上,找準工作薄弱環(huán)節(jié),著力抓好一些重要制度的落實工作。一是落實“一把手”接待信訪當事人制度。各級政法機關的“一把手”,每月至少確定兩個以上的工作日,專門用于接待信訪和研究處理信訪問題。落實“一把手”接待信訪制度應側重解決執(zhí)法不公、執(zhí)法不廉、執(zhí)法不作為和違法辦案責任追究問題。二是落實初信初訪首辦責任制。要科學界定涉法涉訴信訪中的初信初訪,只有明確初信初訪的范圍,才能準確定位初信初訪的首辦責任人。政法各機關應結合本職工作的特殊規(guī)律,科學準確地界定初信初訪,而不能簡單套用普通信訪概念。界定涉法涉訴信訪中的初信初訪,要立足于構建全員信訪工作格局,有利于案件當事人反映問題,著眼于工作前移和源頭治理。三是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和責任倒查制度。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中責任追究問題,不僅要實現(xiàn)信訪工作自身的不作為責任追究,更要狠抓違法辦案責任追究。當前,影響責任追究制落實的主要問題,一方面是責任定位模糊,發(fā)現(xiàn)問題時找不到責任人;另一方面是領導決心不大,查到問題下不了“狠心”,關鍵是主要領導要有決心。
為促進信訪重要制度落實工作,應進一步強化州信訪聯(lián)席會議抓監(jiān)督,促落實,實行責任追究的工作機制。吉林市政法委進一步完善信訪聯(lián)席會議制度,增設專家組和責任追究組的經驗值得借鑒。
(六)要認真研究解決當前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難?!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后,法院民事申訴、再審案件審判權限上移,極大增加了中級法院的辦案量,中級法院增加編制和辦案機構的問題迫在眉睫,如不能及時解決,不僅影響訴訟法的實施,還會造成民事訴訟“中梗阻”現(xiàn)象,引發(fā)大量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發(fā)生,應引起各級領導機關的高度重視。
要認真落實《吉林省信訪專項救助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吉辦發(fā)[2008]25號文件)的各項規(guī)定,嚴格遵循《辦法》規(guī)定的救助原則、適用范圍和使用要求,辦理信訪救助案件,防止不適當的“花錢買平安”而產生消極影響。
對涉法涉訴無理訪的確認,在目前尚無明確立法的情況下,可在聯(lián)席會議制度架構內,進一步強化五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對涉案實體問題,在法定救濟程序內,強化“三級終結”原則,以終局裁決為準。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是盡快疏通省級執(zhí)法機關的立案入口關;
二是在州級信訪聯(lián)席會議內增設專家組,負責疑難問題的審查,向聯(lián)席會議提供審查報告,由聯(lián)席會議作出決定。專家組的組成可采取專家?guī)斓男问剑鶕讣悇e和性質,在專家?guī)靸戎付ā?/DIV>
三是以信訪聯(lián)席會議名義,出臺確定無理訪工作規(guī)范,對無理訪的構成要件,確定程序、無理訪的行為后果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向社會公布試行,條件成熟后,上升為州人民政府的規(guī)范性文件執(zhí)行。州聯(lián)席會議確定無理訪,要形成專題調查報告,作出專門決定,相關文件向州級領導機關和省以上接訪部門備案。被確定為無理訪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布,對仍有可能上訪的集中辦班,實施違法行為的依法制裁。
四是強化公開聽證制度。確定無理訪應以公開聽證為前置程序,聽證時,應盡可能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媒體、人民團體派員參加,充分發(fā)揮人民群眾的力量,民主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的力量,公開與公正的力量,化解人民內部矛盾。
五是要進一步加強對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教育、制裁力度。在不斷完善對無理訪、非正常訪人員教育、掌控措施的同時,認真貫徹落實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廳《關于依法處置非正常上訪行為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大對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教育、制裁力度,切實做到有冤屈者有處伸冤,無理纏訪鬧訪違法者受到應有制裁,保證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以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