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查管理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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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1/02/10 12:00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查管理規(guī)則

長中法[2005]5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全市法院的案件審判質量,切實加強法院內部案件質量監(jiān)督管理,落實辦案責任,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率,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質量考核評議試行規(guī)則》、《關于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規(guī)定,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訂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案件質量評查的范圍,包括兩級法院審結、執(zhí)結的各類立案案件、一審案件、二審案件、再審案件、違法確認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及執(zhí)行案件(包括行政非訴執(zhí)行案件、罰金、沒收財產(chǎn)案件,刑事附帶民事執(zhí)行案件)。

第三條 案件質量評查遵循依法、公正、公開、尊重司法規(guī)律以及科學統(tǒng)一的原則。

第四條 案件質量評查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評查、申辯復查、定期通報、逐案建檔、明確獎懲等制度。

第二章 評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 兩級法院應成立司法質量考核評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案件質量評查的決策、組織、領導、協(xié)調工作。

第六條 考評領導小組下設案件質量考評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評辦),負責本院案件質量評查的日常事務。中院考評辦負責對各基層法院案件質量進行抽查、指導。

第七條 中院根據(jù)省院《關于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條件,從本院及各基層法院選聘案件質量評查員(以下簡稱評查員)。中院將各業(yè)務庭負責業(yè)務指導的負責人或審判長聘任為評查員;聘任基層法院的評查員,由中院評查辦根據(jù)需要與基層法院共同確定,政治部審查報黨組研究決定后發(fā)文。

第八條 評查員應當認真學習,熟悉規(guī)則,廉潔公正,恪盡職守。

第九條 評查員應當自覺遵守省法院《關于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有關評查紀律,評查員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評查錯誤或違反評查紀律的,考評辦應建議考評領導小組取消該評查員資格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中院應定期對全市的評查員進行培訓,各單位應對評查員履行職務給予支持和配合,評查員履行職務所需時間和經(jīng)費應予保障。

第三章 評查程序及方法

第十條 中院對本院案件質量評查實行四查制,即案件承辦人每辦結一案進行自查,審判長每周對所在合議庭辦結案件進行核查,庭長每月對本庭室所結案件進行復查,考評辦每季度對全院所結案件進行評查。中院對基層法院的案件質量評查每半年進行一次,采取隨機抽號、集中調卷評查的方式進行。對基層法院的集中評查分別安排在5月份和11月份進行。評查范圍為上年度10月1日至當年9月30日結案并已生效的案件。抽號方法另行制訂。

第十一條 中院各業(yè)務部門應于每月的14日之前將上月審結的案件案卷送檔案室,由考評辦、檔案室、行裝處按本院案件報結標準審查后歸檔。為季度評查作準備。

第十二條 移送案卷報結,應逐案填寫好司法質量考核評議表,案件承辦人、審判長、庭長應按本院規(guī)定在自查、核查和復查后簽字確認。對于省法院規(guī)定的七類必查案件,應當在司法質量考核評議表中予以說明。

第十三條 中院各庭室移送案卷,應附結案案卷移交表。對延期后又超審限、執(zhí)限的案件,應附材料逐案說明。

第十四條 被上級法院改判、發(fā)回重審的案件,評查辦應通知原承辦單位自立案庭登記之日起15天內填寫自查表,評查辦在收到自查表后30天內調卷進行重點評查。

第十五條 中院考評辦根據(jù)情況需要,可以組織全市法院的評查員對案件集中評查,必要時可對評查員進行分組,指定評查小組組長負責相關組織工作。評查員在評查本人或本單位承辦案件時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在評查過程中,評查組應當適時組織評查員進行討論,歸納和收集發(fā)現(xiàn)的普遍性問題,交流評查信息,平衡扣分標準,確定有爭議事項的扣分原則。

第十七條 案件質量評查以案號為單位,每案基礎分100分(交辦案件、管轄、按自動撤訴和減刑假釋的案件需折合后計分),按照《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質量考核評議試行規(guī)則》規(guī)定標準扣分。

第十八條 評查員評查案件質量,應依照《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質量考核評議試行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標準,嚴格執(zhí)行,并認真填寫好司法質量考核評議表,一人評查,一人復核,確定扣分點、實際得分和實扣分數(shù),并制作錄入表通知業(yè)務部門。

第十九條 確定案件質量等級采取小組討論和集中討論相結合的形式,不合格案件等級必須由評查組集體討論確定,其他案件等級一般由評查小組確定。評查討論時應針對評查情況總結、歸納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條 案件承辦人對評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于初步評查結果公布后三日內申請復查,申請復查應當書面陳述理由。 對扣分事實問題的復查申請不予受理。對合格和優(yōu)秀案件的復查,考評辦應在收到復查申請后,三日內進行復查并作出最后結論;對不合格案件的復查,考評辦應在五日內形成書面意見及理由,并交考評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上級法院的評查結果直接用于對部門和個人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對于每次評查結果,考評辦應及時匯總,寫出書面報告,經(jīng)考評領導小組審定后予以通報。

實行案件質量定期講評和限期整改制度,考評辦應于每季度初對上季度考評中發(fā)現(xiàn)的突出問題進行講評并提出整改建議,各單位應進行有針對性的整改,并于30天內將整改結果報告考評辦。

第四章 考核、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 案件質量評查結果,記入個人業(yè)績檔案并納入院崗位目標考核管理的范圍,作為年度評優(yōu)授獎以及晉級、晉職的參考依據(jù),并對辦案單位予以經(jīng)濟獎罰。

省院和中院對基層法院的案件質量考評結果,應當用于對各基層法院的綜合考核。全年案件質量考評綜合排名(全年兩次評查綜合平均)前三名將給予專項的表彰和獎勵。排名的最后兩名不得參加先進基層法院評比,并不推薦參加各類與審判工作有關的評先評優(yōu)。

各基層法院推薦參加市級以上評先評優(yōu)的個人,其年度內所辦案件不得有不合格案件。

第二十三條 獎勵

(一)案件質量經(jīng)評查為95分以上的,每案獎目標管理分2 分。

(二)在季度檢查案件質量考評得分95分以上的每案獎50元。

(三)完成全年辦案任務且年終案件質量考評,案件質量在全院排名第一的,對該部門人均獎500元,第二名300元,第三名200元。

第二十四條 處罰

(一)案件質量經(jīng)評查為不滿70分的,每案扣目標管理分2分。

(二)每季度經(jīng)評查為不滿70分的案件的每件扣承辦人50元。

(三)案件承辦人年度出現(xiàn)一件因主觀原因而被評查為不合格案件的,年度不能評優(yōu);出現(xiàn)二件因主觀原因而被評查為不合格案件的,年度考核為不稱職。因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原因導致評查不合格的,按相關制度予以追究。部門年度出現(xiàn)審判人員人平一件不合格案件的,其庭長應當引咎辭職。

(四)各部門未按本規(guī)則及考評辦要求按時報送案件和相關評查材料的,每次扣1分;

(五)被省高院評查為不合格案件的,每案扣部門目標管理分10分,扣相關責任人1000元。。

第二十五條 被院考評辦和省院抽查評定為不合格的案件,應由各部門根據(jù)以下原則并按扣分的事實和崗位職責確定相關人員責任:

(一)涉及程序方面的差錯:審判長應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合議庭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二)涉及實體方面的差錯:審判長承辦的,由審判長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其他合議庭成員承擔次要責任或者免責;非審判長承辦的,審判長與案件承辦人承擔同等責任,其他合議庭成員承擔次要責任;差錯由多數(shù)人員意見決定的,持少數(shù)正確意見的人員不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屬合議庭遺漏主要事實、重要證據(jù)引發(fā)辦案差錯的,按前述原則由合議庭承擔責任。 (三)涉及法律文書的差錯:語言文字表述差錯,由文書制作者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文書打印、校對、排版等差錯,由案件承辦人和相關責任人承擔同等責任。

(四)案卷裝訂、歸檔等差錯:由案件承辦人和相關責任人承擔同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以上獎罰兌現(xiàn),由政治部根據(jù)考評辦通報落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司法質量考核評議表,由考評辦統(tǒng)一制訂格式。中院和各基層法院均要建立案件質量考評工作檔案,并按年度歸檔。

第二十八條 遇本規(guī)則規(guī)定以外個別情況,由中院考評辦提出意見,報考評領導小組決定。

其他行政公文質量及工作質量的考評參照本規(guī)定進行,具體辦法由政治部制訂。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則由中院考評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則自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院有關案件質量評查規(guī)定與本規(guī)則不一致的,按本規(guī)則執(zhí)行。省高院有關案件質量評查規(guī)則調整的,本規(guī)則即作相應調整,調整情況由考評辦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