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辦法
提供者:氣象局
發(fā)布時間:2009/02/01 12:00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在全市法院形成“爭先創(chuàng)優(yōu)、爭先進位”的工作氛圍,充分調(diào)動一切積極因素,獎優(yōu)罰劣,構建公平、科學、規(guī)范的目標管理制度,全力保障“全省領先、全國一流”法院爭創(chuàng)目標的實現(xiàn),根據(jù)我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成立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分管副院長、政治部主任為副組長。機關黨委、辦公室、監(jiān)察室、研究室、立案庭、審監(jiān)庭等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
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政治部主任兼任主任,辦公室設在政治部。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中院各部門,分為審判部門和綜合部門兩個類別。審判部門包括: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審監(jiān)庭、執(zhí)行庭、立案庭;綜合部門包括:政治部、辦公室、研究室、司法行政裝備處、法警支隊、紀檢監(jiān)察、機關黨委。
第四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的目標責任人,對完成本院下達的目標直接負責,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原則,確定本部門的目標管理和考核細則。

第二章  考核目標的制定及運行
第五條  考核目標分為思想政治建設目標、隊伍作風建設目標、精神文明建設目標和業(yè)務工作目標。
前三項為審判部門和綜合部門共同考核目標,后一項為分別考核目標。
第六條  上述工作目標是由院黨組以圍繞“全省領先、全國一流”爭創(chuàng)目標確定的中長期和年度工作規(guī)劃為依據(jù),制定并下達的需要全院各部門共同努力完成的涉及思想政治建設、隊伍作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部門業(yè)務等四方面內(nèi)容的量化目標任務。
第七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jù)院下達的工作任務以及自身的工作性質、特點自行制定相應的目標管理、考核細則,將院下達的目標任務落實到崗、分解到人,并將執(zhí)行情況書面報送至考核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對目標運行的督促、檢查,做好日常目標管理各類數(shù)據(jù)的記載和各類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形成書面材料。院領導小組不定期對各部門目標運行和管理方面的情況和經(jīng)驗進行總結通報。
 
第三章   考評辦法
第九條  目標管理工作的檢查和考核:
(一) 季度自查。各部門每季度末應當對業(yè)務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以書面形式送考核辦公室。
(二) 半年抽查。在各部門自查的基礎上,每年7 月份,由院目標管理領導小組對各部門目標運行情況進行抽查考核,被抽查部門所記扣分在年終考核時一并計算。
(三) 年終考核。12月中旬,各部門在自查基礎上,將全年目標完成情況提供給考核辦公室,由政治部協(xié)調(diào)相關部門進行初審。12下旬,由院目標管理領導小組按政治部提出的初審材料對各部門進行逐項考核。
第十條  考核采取綜合百分制計分辦法,滿分為100分。
1、 思想政治建設目標考核,占18分。
2、 隊伍作風建設目標考核,占17分。
3、 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占15分。
4、 業(yè)務工作目標考核,占50分。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在總項中予以加分:
(1)部門工作成績突出,獲得國家級表彰的,單項工作加3分,綜合類工作加5分;獲得省級表彰的,單項加2分,綜合類加3分;受到市級表彰的加1分。
(2)參加全國法院系統(tǒng)各類活動獲得名次的,第一名加4分,依次按0.5分遞減;參加全省法院系統(tǒng)各類活動獲得名次的,第一名加3分,依次按0.5分遞減。
(3)圍繞市委中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或在服務全市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工作中開拓性、創(chuàng)造性開展工作并收到明顯成效的,由各部門申報,院目標小組審定并酌定加2-5分。
第十二條  部門干警在該年度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該部門考評資格。

第四章  考核辦法及結果的運用
第十三條  目標管理考核實行審判部門和綜合部門分別考核記分辦法??己朔謩e按照審判部門數(shù)和綜合部門數(shù)的各30%比例確定先進等次。
第十四條  審判部門的審判指標和信息宣傳由研究室考核記分外,其它考核事項記分采部取門自評、互評打分、領導打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院考核領導小組根據(jù)部門自評占20%、互評打分占30%、領導打分占50%的比例確定最后分值。
第十五條  獎勵實行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以物質獎勵為輔。對于獲得先進的部門,給予通報表揚、記功等獎勵。
第十六條  被考核單位連續(xù)兩年考評位列后三位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予以誡勉,連續(xù)三年列后三位的,主要負責人免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考核截止日期為當年12月16日。
第十八條  對于縣區(qū)法院的目標考核,由中院另行組成管理考核小組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院目標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具體考核細則及其他未盡事項由院目標管理領導小組根據(jù)實際需要另行制定。